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3
答: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实行逐步过渡。具体如下: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l%。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以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