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 主动辞职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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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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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七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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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还是哺乳期,公司在这个时候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请求公司给予一定赔偿。”近日,市民沈珏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却被驳回。我国有明文规 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为什么沈珏的申诉得不到仲裁院的支持呢?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2012年2月,沈珏与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4日至2013年2月3日。2012年11月 8日起,沈珏请产假,于11月30日产下一女婴后,未回单位工作。今年1月份,她向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3月8日,公司按终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各项手 续。3月12日,沈某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失业金。

  但是离职后一个月,沈珏从朋友处听说,哺乳期可以长达一年,并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沈珏一听,便觉得自己提出离职是吃了亏,于是她又 以孩子太小需要哺乳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请假条。并前往仲裁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元,并为其缴纳2013年3月至8月各项社 会保险。

  县仲裁院在调查后得知,沈珏是主动提出离职,并于今年4月起在其它单位上班。工作人员表示,法律并不排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提出辞 职的权利。沈珏在未受到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并办理相关手续。所以用人单位无需作出赔偿,但要承担沈珏产假期间社会保险单位部分费用。

  另外,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手册上明确写出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享受的待遇。(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