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3, 七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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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苏某应聘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其在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无论是苏某还是公司,如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不久前,因苏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因此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提出将在次月月底离开公司,遭到公司的拒绝。为此,苏某来到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自己是否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后到新单位去上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苏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单位,那么他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而且因为单位没有给苏某进行过培训,那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