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3/05

发布日期: 

2013/03/05

实施日期: 

2013/03/05

主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批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要求,结合《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1日至3月29日。
 
二、年检对象
 
2012年6月30日前领取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日常监督检查和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查处的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省直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2012年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
 
  7.2012年度缴税情况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8.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9.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相关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方式进行检查;
 
  10.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1.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和人力资源服务台帐等材料。
 
五、年检程序
 
(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3月20日前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齐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四)省直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年检材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二巷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院)人力资源市场处(电话:028-86758956);各市(州)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发文布置年检工作。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7.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8.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对于发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责令认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合格后方能通过年检,整改不合格依法注销许可证。
 
(二)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四)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将名单、违法事实抄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七、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4月25日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按附件2-3)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编制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数据(附件4-6)的汇总、分析工作,通过统计,全面掌握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总结面临的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的举措,于4月2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3月中下旬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在国家推行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制度前,取得本培训证书的人员,在省内可作为具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上岗资格和机构年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主要依据。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企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事业单位)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
 
   5.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
 
   6.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续)
 
 
 
联系人:钟宇华,联系电话:028-86758956
 
电子邮箱:zhongsir2000@163.com
 
(本文件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