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要谨慎

作者(来源): 

京江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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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实际,

      员工可要求单位“补发”

      本报讯 贷款买房时到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而一些单位为了方便员工,常常应员工要求“大笔一挥”,在证明上“大方”地盖章。然而,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法对某不正规用工的企业进行了处理,这对不少轻率开出收入证明的企业无疑是一个警示。

      市民陈某于2009年3月被某民营企业招聘为文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陈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陈某贷款买房,成功要求单位出具了月工资为4000元的收入证明。

      今年3月的一天,因工作岗位调整,陈某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次日,陈某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单位负责人同意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但拒绝支付补偿。陈某遂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以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补交社会保险。由于劳动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此案,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纠纷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陈某所在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法院对陈某月收入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后经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