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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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公司员工杨某不服管理人员的管理,殴打公司管理人员,致其受伤,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遂解除与该公司员工杨某的劳动关系。但 是,被解聘的杨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遂诉至法院。2013年7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了原 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系被告华盛公司的职工,2012年底,原告杨某与公司管理人员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吵的不欢而散。事后杨某愈想愈气,找到朋友 许某一起到程某住处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厮打造成程某受伤。随后,华盛公司以原告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第11章第3款第2项、第8章第5款第5项 的规定,殴打公司管理人员,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不服,于2013年3月18日诉至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4月,仲裁委下发仲裁书裁 定:驳回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申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被告华盛公司制定企业员工手册后,进行了公示,原告也认可收到了员工手册, 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殴打公司管理人员程某,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442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