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主动辞职不能获经济补偿

作者(来源): 

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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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七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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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YMG记者 孙致霞通讯员 魏文彬)市民王某不明白,为啥同样是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就拿不到赔偿金呢?近日,他给老于帮办打来电话,想让记者帮忙问问。
      记者了解到,王某是2009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的,工作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他和单位因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申诉至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请求单位支付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随后,记者与王某一起来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王某表示,自己是与公司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表示王某是主动辞职的,不同意支付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提交双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王某提出辞职的电子文本。
      经过审理,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是否经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提供了双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注明解除原因是“王某主动辞职”,又提交了王某的辞职报告。单位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是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