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随着当前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笔者就此作一些探讨,结合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几点对策,以供同仁商榷,共同学习。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出现适用法律难的问题。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有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又有劳动政策,更有各部门、各地方文件,缺乏统一、整体规范。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一致,有的行政法规已相对滞后,特别是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法规、政策变化较快,一些试验性做法已超出了劳动法律的规定。还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申请仲裁时效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些困难。
(2)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诉讼事由高度集中,经济型纠纷多于身份型纠纷。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付加班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而劳动者起诉,诸如要求确认或维持劳动关系等传统身份型纠纷却很少见。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纠纷群体化趋势明显,处理难度增大。部分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采取了诸如批量裁减老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对立,引发了系列群体性诉讼。这类群体性纠纷,通常涉案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对抗性强,案件处理存在很多隐性的不安定因素,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诉上访。
(4)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的执行较为困难。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特别重要,若执行不到位,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于得到保护。劳动者意见很大,经常上访,处理不好,可能会变成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解决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合法用工。目前,在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劳动合同法》存在被误读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专家团,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有关劳动方面的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要加快设立劳动合同法咨询专线,对有疑问的企业或劳务工进行合理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2)人民法院应成立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加强学习、调研,提高审判业务知识。由于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比较复杂,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较多,变化较大,难于掌握。人民法官相对缺乏有关审判经验,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审理,可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法院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法官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这些法官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3)采取科学措施,规范律师和公民代理人代理法律业务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更不能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同时,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采用调词架讼的方式获取业务。实践中,一些律师和违法收费的公民代理人为谋求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挑唆当事人诉讼是恶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公民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健全违法代理举报制度,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
(4)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做好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争议解决后,劳动者还可能在单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离,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有利于最终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以此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做到科学、高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力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