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紛爭 律所狀告離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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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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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七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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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替人打官司理所當然,不過這回律師也成了被告,而將律師告上法庭的不是別人,正是他的老東家某律師事務所。一方要求賠償違約金3.3萬元,另一方則要求返還扣下的培訓費2萬元,究竟誰對誰錯?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宗特殊的勞務糾紛案。

  緣由

  律師轉所起紛爭

  原告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起訴稱,被告王華律師(化名)於2008年8月份入職原告所,受到主任器重,不僅在工資福利上給予照顧,還向王華提供一套市場價房屋供其無償居住。

  原告稱,被告認為同事收入遠高於他,便向單位強烈要求獨立,所以雙方才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中約定:被告願繳納2萬元作為培訓費。

  2010年9月30日,王華領完當月工資后,提出離職到其他律所執業,並當場搬離辦公室。原告稱這造成律師事務所的工作紊亂。

  2011年1月15日,王華向原告出具《轉所安排》,約定若不能按時辦理完畢轉擔保手續,自己承諾願意繳納違約金3000元。兩天后,雙方簽訂《解除聘用合同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萬元,王華當天便簽下《欠據》予以確認。但王華離職之后,並未履行相關手續,經多次調解無果。

  原告稱律師職業無疑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職業,需要長時間的培訓,費用支出是實實在在的,故請求法院判令王華支付違約金3.3萬元,且無需退還培訓費2萬元。

  被告

  被迫簽訂“城下之盟”

  “原告利用其有權決定實習律師能否順利執業、執業律師能否順利轉所的決定性權利,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王華辯稱,培訓費和違約金協議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訂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王華稱,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單位不能收取員工的違約金及培訓費,之所以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確認2萬元培訓費,主要是考慮實習期即將結束,如果不同意律所的條件,必須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從頭干起,所以被迫簽下“城下之盟”。

  對於原告所主張的3.3萬元違約金協議,王華稱這也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請求法院駁回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並主張返還2萬元培訓費。

  法院

  違約金條款無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除培訓費、競業限制外的合同違約金,雙方簽訂的違約金條款無效,故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2萬元培訓費,法院認為原告未提供証據証明其是對王華進行的專項培訓費用,故應當全額退還。但對於原告主張的3000元轉擔保違約金,法院認為王華未按時辦理相關手續,故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均提起上訴,經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雙方於日前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