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用多种救济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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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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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七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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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后还跑路了。日前,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

  去年5月,曹某与人合伙承包了福建省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浦口至晓澳”、“坑园至可门港”两条110千伏线路工程。曹某以每月28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了多名农民工。9月底,这两条线路完工,曹某向这些农民工承诺,一个星期内支付工资,谁知曹某随后就跑了。10月12日,受雇于曹某的多名农民工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报案,称他们的工资被曹某拖欠。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某,但曹某不接电话、不回函,也不愿意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

  据查,曹某以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30多名工人共计33万余元工资。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逃匿后逃避支付33万余元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工作人员表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首先,企业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又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其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恶意欠薪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三)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四)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最后,企业和自然人有拒不支付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悉,针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国家设置了多种救济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一裁终局与先予执行、申请支付令、监察举报投诉等,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