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作者(来源): 

昭通新闻网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3, 七月 15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张 银)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1年2月24日在某工地施工过程中,从三楼坠至楼底,致李某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短了两厘米。李某因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故李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依法不予受理。

      该案中,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相关人员或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那么极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而得不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就单位申请的情况而言,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而该案李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期限,故该案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所以认定工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1年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