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价值375万的天价“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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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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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七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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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邢东伟 实习生 翟小功

王九九是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他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信。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在的航空公司认为他是违约辞职,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让他补偿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就这样,一张价值375万的天价索赔单落在了王九九的身上。近日,一审法院飞行员赔偿航空公司66万。7月15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作为某航空公司的委托代培生,王九九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出国手续费等4万多元都由某航空公司支付。王九九大学毕业后,与该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根据合同规定,在王九九任某航空公司飞行员期间,由该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王九九在某航空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若要求解除合同,某航空公司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王九九收取培训费用。

2012年3月27日,王九九称其父母年迈需要子女在身边照顾,而且他也不能适应海南炎热的气候环境,于是向某航空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该报告后,约谈挽留王九九,但他仍坚持辞职,而公司表示因为飞行员紧缺,不同意其辞职。

随后的一个月,王九九都待在家,等待公司安排飞行任务,但公司没有给他安排任何工作。2012年4月28日,王九九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公司认为王九九是违约辞职,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王九九告上了法庭。

某航空公司认为,王九九递交辞职报告后就不再来上班,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其次,王九九违约辞职,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王九九辞职时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补偿培训费用的数额为210万元。

此外,某航空公司还表示,王九九对该公司明确表示过要到新的公司飞行,但并没有透露公司名称,因为其拒绝提供下家公司的情况,就应由辞职的飞行员承担补偿培训费的责任。王九九充分享受了公司提供的培训,取得较高的资质后,不信守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过错明显。公司请求法院判王九九向公司补偿培训费用210万元、支付违约金165.06万元。

对于某航空公司的说法,王九九则辩称,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他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方式,无飞行指令时,王九九只要在家休息待命就好。而且,王九九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王九九收取培训费用。故服务年限、违约金必须由劳资双方在培训协议中予以约定,而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协议内没有约定。因此,他依法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给公司补偿培训费用。

此外,王九九表示,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有对王九九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义务,该部分培训费用不应当由他补偿。王九九还认为,每个飞行员培训的时间不一样,费用也不一样,对培养他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金额,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

近日,美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九九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27日解除,王九九支付某航空公司培训费665725元。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7月15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飞行员跳槽接收单位应当赔偿原培养单位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审理后表示,王九九作为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非违约,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不存在违反约定。虽某航空公司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但这只是某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某航空公司不能依据未经向王九九公示的规章制度要求王九九支付违约金。

根据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到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因此,由于飞行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工种,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比较高,才规定了飞行员跳槽时,接收单位按70到210万赔偿培养单位。某航空公司对王九九出资培养,产生高额的培训费,而王九九在未与某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给该航空公司造成了培训费用损失,王九九在入职下家航空运输企业后,由该企业参照这一标准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费用,而不是由王九九承担该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