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学历造假被解聘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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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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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七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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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陈雪)为获得心仪的职位,丁某伪造了某名牌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去应聘,在被成都某计量设备公司解聘后仍要求公司赔偿,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近日,双流县人民法 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丁某与成都某计量设备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判决该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000多元。

  2012年2月20日,30岁的丁某来到成都市某从事计量设备设计研发的公司应聘,提交了某名牌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成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证书等证书。面试后,公司对丁某的学历及相关工作经历非常满意,决定聘用其为公司的机械工程师。次日,丁某到该公司上班,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及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后因丁某在工作中屡屡出错,公司亦发现他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便于2012年6月11日 将其解聘。

  6月13日,丁某向双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成都某计量设备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4000余元。劳动人事仲裁委支持了丁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聘者的学历及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丁某所提交的虚假学历证书在应聘成都某计量设备公司机械工程师 一职时,对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他起到了重要作用。丁某对其学历造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法院认定成都某 计量设备公司与丁某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丁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期间已获得的劳动报酬无需返还,公司也无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 额。公司解聘丁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