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3, 七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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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场几个月前需要招聘几个电工,当时要求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和高级电工资质,用来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由于聘用人数不够,商场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让他们派两个符合条件的职工过来。后来,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一个职工在工作时操作失误,发生了火灾,造成商场内的租户商品受损,损失大概50多万元。事后,商场调查才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人员不仅没有合格的资质,也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当租户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时,商场也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三方由此发生纠纷。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派遣人员是为用工单位即该商场进行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商场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在选任派遣人员时没有认真核实条件,造成派遣人员本身不具备商场要求的资质,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就是先由商场对租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商场财力不足,剩余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