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不公 双方签字仍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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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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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七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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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休养一段时间就会康复,没想到伤势越来越严重了。包工头给我的赔偿金远不够我看病。”7月18日,老李告诉记者自己在工地抹灰过程中受伤,私下与包工头签订了赔偿协议。然而,由于病情加重再次索要赔偿被拒,最终在法律援助下,又获得5万元的赔偿。

  2011年10月30日,老李在银川一工地抹灰时不慎从架板上摔下受伤,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10天后,包工头与他签订了一份《工程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包工头一次性支付老李1.6万元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拿到钱的老李回老家休养,但伤情却长时间不见好,影响劳动和生活。

  老李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2月,老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老李再次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却遭拒绝,于是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4月2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老李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万多元。庭审中,用人单位称老李受伤后已经和包工头协商了结,而且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不能推翻。

  银川市农民工维权站的李群律师表示,在这起纠纷中,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可该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损害了老李的合法权益,属无效协议。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用人单位除前期已支付费用外,再支付老李各项工伤待遇5万元。(记者 裴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