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不能抵作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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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七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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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工资争议案件。投诉者(化名)小李与某地产公司只签了销售合同。小李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支付与员工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小李2011年起经人介绍进了一家地产公司负责区域销售工作,签订的是销售协议。销售协议约定,当年销售目标为60套,完成目标则月工资为2500元,且按每套1000元进行奖励。销售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小李自行承担等。为便于小李开展销售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本单位的工作证,工作证上有申请人的照片、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上月,就工资争议,小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业绩奖金以及其它的福利费用等。小李表示,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只是对销售工作进行约定。根据工作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小李能享受公司员工应有待遇。

       公司则表示,双方只是就销售业务合作,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证仅用于方便小李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即使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销售合同也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毕竟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因此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都不必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小李最终撤回仲裁请求处结本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应明确分辨和选择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的,在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动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全面、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内容,但不等于具备部分法定内容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本案中,销售的权利义务与劳动的权利义务有本质的区别。不得以其他形式或内容的协议、合同充当、代替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对外出具的任何证件,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面的责任。 (邹皓美)

      原标题 [销售合同不能抵作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