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注销 社保费难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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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七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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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小姐和陈先生追讨社保费半年,因为企业注销了营业执照,因此追讨成了泡影。情况类似的还有梁小姐。他们都感到不解的是,投诉之时,商户(或企业)都还没注销,但为何他们的投诉还未获得执行处理,有关部门就让商户顺利注销“脱身”了?

  对此,人社部门表示无奈,因为在没有确立违法行为之前,他们无权扣押或冻结用人单位财产。而社保专家则指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漏洞,建议增加社会救济手段弥补漏洞。

  文/记者何颖思

  企业欠社保费

  不买社保 不签合同

  2012年10月8日,冯小姐入职广东一家汽配公司广州分公司。冯小姐说,她入职时,面试官、公司负责人朱先生口头承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但2013年2月底冯小姐要求签订合同、补缴社保时,却收到了被解雇的通知,理由是公司要注销了。

  冯小姐说,从今年3月起,她和同事陈先生便到地税部门投诉公司未缴社保,但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税务部门无法受理。于是他们向人社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4月下旬,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企业应向冯小姐支付2月份工资4000元,解雇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2.4万元。

  但是企业随后提出诉讼,因此劳动仲裁结果无法执行,也无法作为追讨社保的依据。这场官司一打又拖了几个月,直到7月19日,冯小姐才拿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书。

  与冯小姐有相似经历的还有梁小姐。据她自述,她从2004年开始在白云区一家皮具商行工作,但商行一直没有跟她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放心保),发工资也是给现金。从2004年4月到2011年12月,除了2010年12月之外,老板都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梁小姐又向老板要求购买社保。无果后,梁小姐到区人社部门投诉,但由于梁小姐和商户没有签订合同,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定劳动关系。

  2012年2月,仲裁结果确认了2004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梁小姐与商户存在劳动关系,但梁小姐希望获得的赔偿被驳回。梁小姐又到法院起诉,直到2012年10月二审判决结果才出来。当月,梁小姐到白云区人社部门投诉。

  追讨社保

  引发劳动纠纷成新现象

  对于上述类似案子,人社部门表示无奈。负责梁小姐案件的白云区社保稽核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无须经过社保部门,在发出稽核整改通知书前,他们并不清楚商户已经注销。

  “这些案子很典型。”一位劳监队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社保欠账只能向用人单位追讨,但在确立违法之前,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权力冻结或扣押用人单位财产,当用人单位注销、灭失,也没有社会救济手段替劳动者缴费。

  该负责人还表示,劳动监察部门能否去函工商部门暂停企业注销也存在争议,因为在劳动仲裁或者打官司时,企业违法行为还在认定,去函无据可依。

  据市人社局统计,截至今年5月,全市劳动纠纷绝大部分发生在私企或非法用工主体。而诱因集中在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上。劳动者追讨社保欠账引发纠纷成为新现象。

  注销执照 “金蝉脱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等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这只是追讨社保费的第一步。在劳动者投诉、人社部门介入调查的同时,企业或商户却注销了营业执照。

  前文的冯小姐在7月19日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劳动仲裁的结果,劳动关系得以确立,拖欠的工资等要求也获得了支持,但企业已经在5月27日注销。由于征缴主体灭失,冯小姐说,她至今仍没有拿到拖欠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保费。

  冯小姐不是没有争取过。她说,知道企业正在注销,于是她和同事也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协助暂停该企业的注销事宜。“我们从3月起,将近10次前往广州市工商局外资管理处和信访接待部门提交材料,举报该企业正进行注销等情况,要求市工商协助暂停其注销的事宜。”冯小姐说,6月6日,他们领取到工商部门的书面答复,答复指:“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就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冯小姐说,工商部门表示,因为没有协助执行文件,比如劳动仲裁或法院申请开具的协助执行书,所以无法暂停注销程序。冯小姐他们也到劳动仲裁窗口,要求协助出具书函到工商部门,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这个先例。法院也表示案件尚未有判决,无法提供协助执行书。

  而梁小姐也有类似遭遇。从2012年10月她投诉到2013年3月人社部门回复前这段时间,商户老板注销了原来的工商执照。

  白云区人社部门稽核人员说,他们曾到商户地址找过老板,但老板很不合作,怎么也不肯补缴社保,最后虽然移交了劳监部门,但由于商户注销了营业执照,没有征缴主体,因此案子无法办下去。

  律师:   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合同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指出,恶意欠薪可以入罪,但拖欠社保费却没有相应规定。他指出,劳动者本身也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产生纠纷维权道路艰难。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指出,对于个体工商户,即使商户注销,社保部门也可以追讨商户的业主。但对于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偿清债权债务才能注销,“其实企业走到注销这一步,也就是没钱了”。他提醒,劳动者也要明白风险,如果发现企业规模很小而且不签劳动合同,就要去投诉,如果投诉没用就要走人。

  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跃也指出,对于社保补缴纠纷,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即使商户注销,社保部门也可以责令业主补缴,因为业主跟商号承担无限责任,需要承担包括劳动债权债务在内的债权债务。

  社保专家:应增加救济手段

  “这是一个漏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保险系副主任宋世斌指出,由于社会保险法才刚刚出台不久,更细致的配套条例还没出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完善。

  他建议增加社会救济手段,弥补法律空白。比如扩大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企业一旦发不起工资,可以通过欠薪基金垫支。那么所欠社保费能不能也由这个保障基金垫付呢?”

  宋世斌认为,社保费也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由欠薪保障基金保障应该不存在难度。但欠薪保障基金只是覆盖一部分高风险行业,还有待法律完善。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则认为,有必要加强劳动合同备案监管。现在对于国内用工,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备案,“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处于放任和自由状态,签和不签由公司做主。”他认为,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能有效促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地遏制企业欠薪、不缴社保等违法行为。

  他还认为,工商部门注销程序也应修改,除公检法外,行政部门比如劳动监察部门提供协助执行书,应该也可暂停企业注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