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发生事故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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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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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七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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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王成林 周琪 记者 万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工人,在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引发的工伤索赔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工伤认定,并于作出判决,实习工人陈某由此获赔12.7万元。

  28岁的陈某,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来到徐州市某吊装运输公司实习吊车施工技术,同时约定,公司给陈某每月500元作为生活补助。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14日傍晚,陈宇在某工地吊水泥墩子时被吊车撞倒、挤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膀胱尿道损伤,骨盆骨折,第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左侧骶丛神经损伤,住院53天。吊装运输公司仅支付8000元帮陈某看病。出院后,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此次受伤为工伤,而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鉴定其为9级伤残。

   陈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实习所在单位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被吊装公司拒绝。陈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5.48万元。吊装公司则辩称陈宇不是本单位职工,只是一名实习生,发给他的500元不是工资,是生活补助费,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构成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事后陈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书已生效,可确定陈某与吊装运输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由此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此外,吊装运输公司没有为陈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陈某却因工伤遭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所以也应由吊装公司是承担。最终法院判令吊装运输公司赔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