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撞人致重伤 公交公司该不该向司机索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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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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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七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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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公交司机开车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按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后事情就完了。不过,日前,吴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公交司机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公交公司损失,他要向公交公司赔偿10000元。

  宋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公交公司的司机。2011年4月,宋某驾驶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江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与受害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江某28.7万元,公交公司赔偿9.2万元。公交公司赔偿后认为,根据公交公司“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50%由事故责任人承担,50%由公司核销。事故责任人承担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制度规定,要求宋某赔偿事故损失10000元。宋某则认为,自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只是派遣到公交公司工作,不受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不愿意支付10000元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公交公司是从事公交客运的机构,驾驶员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所以该劳务派遣违反了法律规定,宋某与公交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宋某也签字认可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令宋某应当赔偿公交公司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做了明确说明。因此,并不是企业所有的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