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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八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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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闫艳 记者刘力源)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未提出续签,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田明(化名)2011年11月与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3年1月31日结束,每月工资26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田明遂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委支持了田明的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田明未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免除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的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没提出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