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支持 “不辞而别”

作者(来源): 

烟台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3, 八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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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电:某公司员工陈某自今年2月5日就没有上班,也没请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6月份,陈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化剑:双方劳动关系于陈某离开公司时已解除。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通过语言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也可以通过其自身行为进行推定。陈某自2月初起就没有在公司上班,这种不辞而别,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离职,但结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应当认定自2月初起陈某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所以其仲裁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提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或者要预先告知,或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辞而别,可以推定其单方违法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