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遭遇克扣工资 大学生就业要弄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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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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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八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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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频道 应届毕业生刘倩(化名)到一家培训机构当外语老师,一个月后辞职时被扣除大部分工资。律师分析认为,所谓《试用期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其实质就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标准不得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

      刘倩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不久前应聘到大港一家培训机构当外语老师。“我是在网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后来签了《试用期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刘倩说,她上班后发现工作内容和预期的不一样,“包括我在内有一些是应届生,但培训机构把我们说成是有从业经验的中学教师。我每周只歇周日,从早上8点工作到晚上6点,有时还负责打扫卫生。”

    “我是7月9日来的,到8月9日正好一个月。对方说只能按600元工资标准发放,由于我有过生病请假的情况,所以只能给450元。”刘倩说,“对方解释称,协议里已经写明乙方(雇员)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主动辞职,则甲方(培训机构)将扣除培训、招聘等费用,按照6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他们说,我来的前几天是观察期,没有正式工作,所以未满一个月。但我认为,合同里写是‘报到后’工作不满一个月,我7月9日那天就应当算是报到了。”

      记者在刘倩提供的《试用期合同》上看到,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员工工资80%发放,1500元中包括实际无责任底薪1200元和奖金、福利等300元。刘倩告诉记者,目前她已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劳动部门。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分析认为,刘倩与单位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其本身就是不成立的,从法律效力上讲,应视为3个月的正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在本市工作,其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今年不得低于每月1500元。对于“未满1个月只发放600元”的条款,卢彦民认为其违法,应属无效条款,劳动者有权要求补齐差额;若劳动者未干满1个月,应按日结算。

       律师提醒

        卢彦民提醒面临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不能在空白合同书上草率签字;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注意在工作过程中收集相应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件等;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注意仲裁时效等问题;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