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有毒岗位不知情有权反悔

作者(来源): 

沈阳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八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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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反映

  小欣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担任仓库保管。1个月后,公司对其工作进行了调整,让其从事刷胶作业。小欣只知该岗位收入较高,没多想便答应了。上岗后他才知道,作为箱包黏合剂的胶水含少量有毒物质苯,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小欣遂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可公司称,他之前已同意换岗,如今要么服从安排,要么离职。

   律师答疑

   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小欣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工作。本报记者 柳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