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月提120元小时提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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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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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八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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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日前下发,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1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仍设4个档,分别为1320元/月、117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4个档:分别为14.0元/小时、12.4元/小时、11.1元/小时、10.1元/小时。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置的4个档分别比去年设置的4个档提高120元;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去年设置的4个档提高1.3元。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今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单位经济效益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省人社厅表示,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