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收入证明或损失10万元

作者(来源): 

长沙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3, 八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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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照顾关系开出虚假的收入证明,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能让企业或劳动者得一时之利的行为,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最终后果都不得不由劳动者或企业埋单。“今年1至8月芙蓉区法院已审结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5件,绝大多数都与劳动合同有关。从近期审理的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一些错误的做法,这些问题有可能损害劳企双方的切身利益。”昨日,芙蓉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和法律警示,提醒劳动者和企业要签订好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6月,裴先生入职某公司,今年3月离职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共计28000余元;公司则认为,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足以证明已与裴先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互不相让。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法院主持下,此案已经调解结案,该公司赔偿裴先生共计26000元。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告诉记者,曾经有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上没有劳动者签名却盖有劳动者私人印章,但劳动者否认印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案例。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如无法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醒】 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集体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用人单位应加盖行政公章,尽量避免盖劳动者的私章;如合同为多页,应每页都签名或按手印,以避免张冠李戴或抽换更改;如财会、内勤等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为劳动者刻制私人印章的,应当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案例二  不缴纳社会保险

  2006年10月,朱先生被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因朱先生不愿在公司处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故由公司按月向其支付保险补贴。朱先生还为此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称:因本人个人原因不愿买保险。故该公司一直未为朱先生缴纳社保。

  2011年底,朱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等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长沙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万余元。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现该公司因未为朱先生缴纳社保而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向朱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风险很大。首先,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其次,劳动者还可以随时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张朝晖说,不仅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即使是将应该缴纳给社保部门的费用支付给劳动者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少缴社保看似能在短期内节省一定成本,但从长远来说,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因养老、工伤等产生争议,解决起来也很繁琐。

  案例三 照顾关系乱开收入证明

  王先生是一家电脑公司的技术员,曾经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离职。此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半年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万元。

  王先生是持公司的一纸收入证明去申请仲裁的,该收入证明显示王先生的年薪为10万元;而公司大呼冤枉,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王先生办理信用卡而应其要求出具的。

  【风险】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其次,劳动者在完成劳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提醒】 “该案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张朝晖表示,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用工,在一个月内应续签或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同样需支付双倍工资。

   记者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