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聘用人员也要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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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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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八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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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芜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失业保险科获悉,安徽省对现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有六大变动。修订后的《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本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权责明晰和强制性。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9条,删除了原条文6条,新增条文7条,实质性修改21条,部分条款文字修改。

       工伤基金可做伙食补助

       据介绍,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扩大了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保障。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一些机关的聘用人员,如保洁人员、驾驶班人员都将获得工伤保险,如此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纳入其中。而且,原先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改由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五级、六级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工伤失业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且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考虑到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待遇,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调整后,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另外,还将保障一至四级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待遇。《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经办机构,后由基金支出,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

       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的认定程序,特别是对特殊原因提出的认定所需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办法》还规定,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保机构负责,使申请认定更加便利、快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认定时限内,如此缩短了认定时间,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康复,将其所需费用列为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全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 黄梅 实习生 孙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