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被解除合同 获3780元补偿

作者(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九月 3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李杰(化名)在家休病假,单位因其不能胜任司机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杰起诉单位,要求支付补偿失业金等近4万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支付李杰失业补偿金3780元。

2009年7月李杰和沈阳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司机工作,每月工资980元,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

然而2011年4月,李杰因患重感冒,经物业公司同意在家休息。5月份的时候,因患急性脑梗死,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自费在该医院治疗。6月份再次出院时,没有出具休假医嘱或休假诊断书。

2011年6月,物业公司以李杰患病,不能胜任司机一职,给了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向他下发了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

李杰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签字,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1.6万余元赔偿金和养老、医疗保险。

2011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物业公司向李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60元,自2011年6月起停止为李杰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封锁。

李杰对该裁决不服,2012年7月,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失业金、医疗补助等共计近4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现在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物业公司的原因,未能按时为李杰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导致李杰未能领取失业金,物业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为李杰缴纳失业保险共计2年,李杰应领取6个月失业金,共计3780元,物业公司应该支付。

关于李杰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因未能提举其节假日加班的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不予支持。

关于李杰要求支付人工误工费、车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医疗补助费及重病医疗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