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3, 九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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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9月19日 (中秋节当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中秋节假期为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国庆节假期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9月19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10月1日—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9月20日、21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提醒,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计算。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记者 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