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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3, 九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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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冶金公司司机方某,因工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方某负主要责任,被认定工伤,冶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冶金公司的起诉被驳回。
2010年7月3日,方某按公司安排外出时,与一辆货车相撞,方某的左颧弓、左上肢、右胸等多处受伤。交管部门判定,方某负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方某治伤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12月向公司要求认定工伤。但冶金公司表示,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方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认为方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方某属工伤。
冶金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该厅于2012年2月作出决定书,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
去年4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方某致残程度为七级。2012年9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冶金公司支付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冶金公司不服,向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方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冶金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方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冶金公司支付,维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通讯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