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未签合同 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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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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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九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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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经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一方面,他们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在公司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领取属于自己的一份工资。另一方面,他们工作内容本身就包括制作员工工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他们行使着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在劳资纠纷中往往代表资方的立场。那么,如果人事经理作为劳动者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其中责任又该如何厘清呢?

  人事经理拿走合同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在某食品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陈女士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2012年7月,具有多年人事管理经验的张先生被食品公司聘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张先生的工作内容就是处理公司的劳资事项,签订、保管劳动合同是其职责之一。

  今年6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可与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张先生却突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总计6万余元。而新的人事经理在公司内没有找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这令公司措手不及。

  按常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公司各保管一份,而本案中却表明,张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在离职前取走另一份劳动合同,并以此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此外,针对人事经理保管劳动合同,从而使企业在举证中陷入不利的局面,企业对此又该如何防范呢?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大远律师团队创始人姚均昌律师指出,对于人事经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包括对新入职员工培训的视频资料、劳动合同复印件、保密协议、缴纳社保的凭证、离职申请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妥善保管好每一位员工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名册、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及回执、离职登记表等,同时将劳动合同原件复印后交由他人另存。一旦出现人事经理故意隐匿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事情后,作为用人单位能够出示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反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未签合同属于过错  未尽职责难获支持

  近年相关案例中,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人事经理主观上不愿签订,为日后索要双倍工资创造条件和机会;二是人事经理疏忽,只与单位其他职工签订,而把自己遗漏了;三是单位管理不完善,与工作人员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也包括其中;四是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人事经理离职时将合同取走,从而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那么,人事经理如果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认定呢?姚均昌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条款并未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及在用人单位的职位,由其本意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也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然而,人事经理毕竟是属于特殊的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其工作职责就是处理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事宜。人事经理在入职后,应依职权签订其所在单位与本人的劳动合同,若未履行该义务,同时也未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属于主观存在较大过错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本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事经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人事经理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本身不存在过错的,则人事经理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实习记者 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