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九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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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廖喜张)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在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相比较于已实施11年之久的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作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消除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另外,还新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条款,针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的情况,加发失业保险金。
1.缴费标准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标准
失业保险费是怎么缴纳的?旧版条例中给出了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 。
《修订草案》对此作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2.保险待遇
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
《修订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条款,其中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省政府法制办解释,相关上位法中只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没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障,不能很好地保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