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休年龄员工 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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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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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十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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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某公司员工张某,于2000年3月28日以临时工的身份入职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8日公司与该员工正式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7日合同期满,公司经征求该员工同意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与该员工又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10月27日合同期满。但公司发现,该员工于2013年10月20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该员工在2005年11月之前一直未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于2005年11月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现就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不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和刘彦林助理。

  郑律师分析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提供了依据。

  《座谈会纪要》的出台很好解决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在《座谈会纪要》未出台之前,针对“劳动者一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困惑着企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

  郑律师介绍说,省高院和省仲裁委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联合出台了《座谈会纪要》,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从这份文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视为自动终止而不再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座谈会纪要》只是地方性文件,从普适性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作为基本法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完善,便于今后各地统一操作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