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空闲拾荒受伤不认定工伤 法院亦驳回

作者(来源): 

楚天都市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3, 十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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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伤,却因被单位证明是拾荒干私活所致,人事部门就此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本月中旬,武汉市中院披露审结一起涉及工伤确认的行政诉讼案,判决维持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

       工作时间被砸断脚趾

       单位证实他是在拾荒

       57岁的薛军(化名)是湖北一家经贸公司职工,从事钢材吊装。2010年12月17日,正在上班的薛军利用工闲,去拆解钢管的包装条,不料被滚落的钢管砸中左脚,经送医后左脚趾全部截掉。薛军认为自己是公司职工,在上班时受伤致残,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9月2日,薛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就此要求其有单位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但公司表示,薛是在货仓内拾荒,准备将钢管堆中的铁质包装条撕扯下来致其受的伤,而这批钢管是其他公司存放在货仓的,与本公司无关。 人社局遂于当年11月29日对薛军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上班拾荒与职责无关

       法院判决不属于工伤

       薛军不服,状告人社局此认定不当。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薛所在公司向人社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薛军是因拆解外单位钢管上的包装条受伤,而不是本职工作受伤,因此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虽然市人社局认定的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认定结论的效力。

       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薛军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薛军又上诉至武汉中院。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薛军受伤当天确有被公司安排工作,但他是趁工作空余时捡拾钢材包装条被砸伤,受伤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薛军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