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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利用休病假的空档,做兼职赚外快,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劳动者在法定的医疗期内,被发现打零工,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用人单位将处于医疗期做兼职的劳动者炒鱿鱼,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休病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针对部分劳动者一面领取伤病保险待遇,一面从事各种有收入的活动,影响了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于是乎,《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应运而生。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开除劳动者,但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的违纪辞退的规章制度,也会得到法律认可。
也就是说,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保险待遇,若再从事有收入的活动,违反了社会保险的本意,被法律明令禁止。
休病假期间做兼职被辞退合法吗?
若劳动者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活动,赚取外快,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限制其在合理期限内返回原岗位。
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警告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权,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不算违反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法律条款。
由此可见,法律保护生病劳动者享有法定期限的医疗期,保障劳动者养病的特殊需求,但劳动者却趁机赚外快,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对其他在职劳动者不公平,应当被得到劳动者的重视,切莫因一时贪图蝇头小利,而丢失了本职工作,也丧失了法律后盾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