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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某珠宝销售行长达9个月未与在该销售行从事导购工作的郑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女士将珠宝销售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请,郑女士获得了双倍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共计31352.75元。
2011年10月18日,家住社旗县城的郑女士到珠宝销售行从事导购工作,珠宝销售行却长期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2日,珠宝销售行在未提前告知郑女士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也未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郑女士无奈向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珠宝销售行支付其双倍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珠宝销售行与郑女士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珠宝销售行不按法律规定与郑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支付郑女士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扣除已支付的工资,还应再支付给郑女士25652.25元。珠宝销售行在没有提前告知郑女士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郑女士也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珠宝销售行应当向郑女士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5700.5元,两项赔偿共计31352.75元。 (弋 宁 郭向前)
■连线法官■
必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曾几何时,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许多劳动者以爬塔吊、跳高楼等种种极端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带来了福音。
结合本案珠宝销售行与郑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郑女士支付九个月的双倍工资报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珠宝销售行还应向郑女士双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通过该案,我们衷心希望所有的劳动者都来认真地学习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不要让法律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成为劳动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