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日, 2013, 十一月 24
项女士咨询:2010年,我去某公司应聘会计一职。入职前,我填写了公司下发的个人信息登记表,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写了“未婚”。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我也了解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直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今年7月,我认识了一个男友并同居。不久前,我怀孕了。公司以我“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跟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复:你们公司以你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们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