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怀孕3个月,竟遭辞退,餐厅没给任何说法。一怒之下,孕期女工走上依法维权之路。
劳动仲裁的判决书下来了,要求餐厅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因为餐厅不认可,孕期女工小刘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日前,记者采访到了这起典型的劳动纠纷。
据小刘介绍,她从事餐饮业多年,一度还被提升为餐厅经理,但工作期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小刘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影响工作,她没有声张怀孕的实情。
随着时间流逝,小刘越来越“显怀”。“单位于8月18日以我怀孕为由将我解聘,在职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她说,一下子失去工作,没了生活来源,也没有医疗生育保险,就连孕检都成为难题。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餐厅迟迟不给说法。无奈,小刘于今年8月26日向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仲裁。
按照小刘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孕妇劳动关系维权案件:“大东人社局仲裁院2013年11月15日接到诉求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得知投诉人于2013年8月26日来本委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本委经过庭审调查,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仲裁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餐厅方面为投诉人补缴2013年2月―8月的保险;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恢复劳动关系;补发投诉人8月18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判决结果一目了然,可是,餐厅却耍起了无赖!”小刘气愤地说。大东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小刘,可以向大东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现在,我已怀孕六七个月,难道让我挺着大肚子去打官司?”小刘手持仲裁判决书感到非常无奈。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小刘曾就职的这家餐厅。餐厅负责人付经理告诉记者,自己是小本生意,无法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付经理表示,他对劳动仲裁判决不服,正找律师准备到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么,孕期女工小刘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