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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汕头某航空公司工作8年的飞行员提出辞职遭到了公司拒绝,双方分别提起了诉讼。航空公司反诉请求判决该飞行员支付赔偿金等合计549万元。近日,汕头中院对该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后者培训费用等合计182万元。
劳资双方互相起诉
慕某是在1999年被汕头某航空公司招录的。那一年,慕某才18岁,他被航空公司送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以及南航西澳飞行学院就读。4年后,慕某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在2003年8月和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成为一名飞行员。
2011年,慕某向航空公司提交《辞职信》,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一请求遭到公司的拒绝。由于双方协商无效,最终分别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慕某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用177.8万元。
慕某对裁决表示不服,随后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就职的航空公司随后提起了反诉,请求判决慕某支付赔偿金等合计超过549万元。
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据《劳动合同法》,慕某依规定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的义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由于慕某系航空公司出资培养的飞行员,按照合同约定应将学成飞行驾驶技能用于向出资方航空公司提供服务作为回报,所以其基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飞行员流动培训费用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慕某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应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损失182万元。
汕头某航空公司对一审判决驳回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服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经过审理,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