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超生,公司就炒我鱿鱼?

作者(来源): 

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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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十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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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水汽部员工。去年10月份,他被单位开除党籍,没隔两天,又被单位“炒鱿鱼”了,理由是赵先生生了二胎。赵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便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赵先生从部队复员后,于同年7月和宁夏石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限期自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就这样,之后每年赵先生都和宁夏石化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0年7月28日,赵先生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了。8月1日,他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两个月后,他接到了单位的处罚通知。

  同年10月15日,赵先生因生育二胎向单位做了书面检查。10月21日,赵先生接到了开除党籍的处分通知。相隔一天后,他再次接到单位的处分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宁夏石化分公司决定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扣发已发放的独生子女费。

  该公司认为,赵先生的超生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打破了公司自建立以来无超生的记录,在职工中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多次协商无效,2012年12月,赵先生将宁夏石化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补发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10.5万元。

  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生育二胎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法不溯及既往,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是从签订合同开始的。”

  法官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在适用依据上有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院最后裁定,撤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做出的关于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撤回对于原告赵先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被告须补发原告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工资50022元。



  以案说法 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王新平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

  依据一:法不溯及既往

  “正如赵先生的代理律师所说,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王新平认为,赵先生的第二个孩子是在2010年的7月28日出生的,但他和宁夏石化分公司的合同却签订在8月1日这一天,所以合同内容并不能约束赵先生之前的行为。

  依据二:公司制度不能超越法律

  “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依法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王新平说,即使合同中有员工超生即会被开除的相关规定,这项内容也会被视为无效,因为超越了《劳动合同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

  你知道吗

  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此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但是,相关计生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超生”就要被“炒鱿鱼”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规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