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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德人占某应聘到广德某商贸公司工作,被安排在该公司某柜组当售货员,期间公司为占某办理了工资卡,发放了工作服,两次收取了占某的用具及服装保证金共计500元,并为占某等80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2年1月15日晚,占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骑自行车与驾驶助力车的张某相撞,同年2月23日占某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经占某的丈夫孙某申请,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故。然而该商贸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认为该人社局没有查清事实,其工伤认定错误,并于2013年3月25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商贸公司方辩称,2011年8月公司将所属二楼商场租赁给黄某经营使用,且黄某委托该公司代办其雇用员工的工资发放、保险费交纳等相关事宜,占某生前系该公司某柜组黄某雇用的员工,且占某未与该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占某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占某虽未与某商贸公司签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视占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商贸公司要求撤销广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广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广德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对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童子颖许立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占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和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综合本案来看,占某已为某商贸公司提供了劳动行为并被纳入商贸公司的管理体系,而商贸公司已为占某发放劳动报酬、福利等,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占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支持了广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事故认定。
当下,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怕被劳动合同 “套牢”和少缴税款、社会保险。特别是有的用人单位误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就难,从而推卸责任、拒不配合工伤认定。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只会埋下隐患,只有双方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