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频频"飞单"遭解约 法律适用屡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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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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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十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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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法院日前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近3年来,他们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59件,其中涉诉主体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日渐增多。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由于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高、专业技能强、掌控资源多,有的还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案件审理往往涉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股权补偿金等新类型问题;此外,由于劳动法对企业高管和普通劳动者的身份未作区分,高管在企业内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作为劳动者的从属性不足,案件审理往往涉及劳动法与公司法、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竞合问题,审理难度较大。

  目前,审理此类案件需要解决法律适用难问题。

  首先,我国劳动法律立法体系庞杂,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中,既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条例规章,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意见通知等。

  此外,劳动关系的调整涉及经济、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灵活性,要求法官不仅熟知劳动法的规范,还要充分掌握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的导向与要求。例如,审理企业注销后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对公司法中关于企业清算程序的规定有所了解;审理用人单位延迟办理退工的案件,需要对上海市招退工管理办法及失业保险申领办法有所了解。但相关规定时间跨度较大,变动频繁,法律适用难统一,在新旧法实施衔接过程中,还有一些立法模糊之处尚待明确。如关于社会保险补缴争议的审理,有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对其受理范围共同作出规定。

  审理此类案件对利益平衡的把握要求也很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是弱势群体,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既要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又要衡量个别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例链接

  高管频频“飞单”遭解约

  法院:雇员违背忠诚义务企业解除关系无需赔偿


  2008年7月,范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总监。双方约定,由范某利用自身资源,为公司寻找客户。公司按约定提成比例支付范某税后佣金。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范某在外私自设立了与被告同行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并频频“飞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范某不服,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负有忠实于用人单位、维护和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范某的行为违背了雇员对雇主所必须履行的忠诚义务。因此,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范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营私舞弊“睁一眼闭一眼”

  法院:“经理”未全面履职 解约合法有效


  2009年6月,杨小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任广场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当日起至2012年5月底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杨小姐月薪5万元。2011年4月下旬,公司以杨小姐存在“重大管理疏忽和失职”及“因对市场活动预算疏于控制而造成公司财务上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5月,杨小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后,她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是否依法有据?审理后,法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杨小姐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如约全面履职,对商场营销活动中虚假企业参与报价比价的现象“睁一眼闭一眼”,也未向上级主管领导提过任何建议,这显然与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工作能力与经验不相符。据此,法院驳回了杨小姐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