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3, 十二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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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项目从事水暖工作。同年6月,他在工作时受伤,并要求认定工伤兑现相关待遇。建筑公司认为,他们已将该项目的水暖工程承包给张某,王某是张某找来的,不承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王某不能提供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无法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遂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确认王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建筑公司虽然将水暖工程发包给了张某,但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属于自然人,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拒绝加班劳动关系不能自行解除
刘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印刷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印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刘某于2012年7月18日休息日加班,刘某拒绝。此后,刘某声称,他在工作日正常上班遭拒,因此一直没上班。公司声称,劳动合同已自动解除。刘某提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相对于劳动合同订立而言的,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因为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刘某自2012年7月18日起未上班,单位亦未安排其工作岗位,并认为自刘某拒绝加班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但法律不支持劳动关系的自生自灭,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