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拿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填,连用工时间也没有。员工拒签后,仍在该公司干了4年。现在,该公司要开除员工,江津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做法欠妥,判决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赔偿金5万元。近日,市五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从2008年8月起,雷先生就在江津区一家动力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2008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格式合同文本拿给雷先生等人签字,雷先生等人以合同内容不完整及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签。
之后,雷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没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再找雷先生等人协商。2012年5月29日,该公司通告要求雷先生等人在2012年6月10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雷先生等人因同样原因再次拒签。2012年6月13日,该公司以雷先生等人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雷先生将官司打到了江津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称,是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解除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应支付雷先生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雷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该公司提供的雷先生的录音光盘及公司陈述中均可证实,该公司在要求雷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属格式文本,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原告、被告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雷先生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
该公司不仅未依法书面终止与雷先生的劳动关系,还与雷先生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合同多年,应视为已从2009年1月1日起,与雷先生等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在2012年6月13日以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