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公司能否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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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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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4, 一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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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近日,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刘彦林律师接待辖区内某公司一张姓员工的咨询,称自己在2005年5月入职一家外资公司,在公司服务近10年期间没有因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但在今年的8月份,因该员工在处理家庭问题时,缺乏理智与妻子引发肢体冲突,经当地司法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因其妻子报警并要求严惩其行为,该员工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所在公司因该员工被行政拘留为由被开除,该员工问: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做出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刘彦林律师负责接待了该员工的来访,两位律师告诉本报记者,该员工的这一情况并非个案,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审慎处理,以免处理不当而承担法律风险。

  两位律师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四)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及200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有权作出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等情况造成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无权解除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梳理,两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该员工的行为并没有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行政拘留,应当属行政处罚。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该员工被行政拘留而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视为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员工有权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因公司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因此,该员工除了向原用单位主张赔偿外,也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反映要求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一些用人企业因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管理过程中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其结果,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使企业的声誉受到了负面影响。

  最后,两位律师建议用人企业在全球经济仍处在低迷阶段,更应当重视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学习,借助法律手段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