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一月 17
公开文章分类:
被辞退的公司女高管向原单位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公司却称签过合同但被女高管抢走,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向女高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00余元。
孙女士于2012年6月入职北京某商务俱乐部公司,担任康乐部总监职务,月工资13000余元,同年8月29日,孙女士离职。此后,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向她支付2012年7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加班工资110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余元。去年2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孙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余元。公司不服该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在聘用函中约定了试用期,且原告也在试用期内对被告进行了实际测评,测评结果显示被告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故原告以被告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