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索赔能否先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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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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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一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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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5月,李强在工作中受伤,工友将其送至医院,公司仅为其支付了1000元费用,李某因情况紧急,急需进行手术,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向公司讨要医疗费。公司拒绝给付。问李某如何维权?

  林子俊表示,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从法律程序而言,劳动者如需申请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而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不规范,很多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耗时较久。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如果遇到类似工伤案件,劳动者往往要先等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并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尤其如发生本案中李某这一种紧急情况,如果按一般的法律程序,往往因时间拖延而导致耽误治疗。

  为扭转这一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专门作出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等规定,所以职工在遇到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况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相关的医疗费。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李某可以先在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条规定,真正使劳动者维权走上了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