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出游致残可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来源): 

长沙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二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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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电显示:我在长沙一家公司工作,因业绩突出,多次被评为优秀职工。四个月前,公司为表示表彰和鼓励,出资安排我随一家旅行社外出旅游。但旅游期间我在登山时不慎滑倒致左腿摔断,最终落下九级伤残。事后,我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称并没有给我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公司认为我受伤发生在出游途中,故不构成工伤。更何况我已从旅行社获得相应赔偿,不应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陈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答复:

  公司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公司安排的公费旅游,虽不同于因公出差,但并不能排除这属于公司行为。因为这种安排,除了是让优秀员工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即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

  另一方面,公司不得因为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拒绝担责。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来自工伤、第三者责任的双重赔偿。旅行社对你作出的赔偿,是出于彼此之间的旅游合同所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基于工伤,这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得因为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推卸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