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二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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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日前开始向社会征集意见,送审稿加强了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最高对用人单位处每人五千元罚款。据了解,这个数额是现行罚款额度的10倍。规定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即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和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应月份,以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额外支付的部分。规定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者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