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工伤保险能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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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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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二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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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事故发生后,却不能减免公司的赔付责任,这在很多企业主看来不公平。江苏启东的一家船务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公平”,还因此与受伤员工撕破了脸,双双对簿公堂。

  2012年11月11日,启东一船务公司的打磨工徐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认定为9级工伤。2013年10月31日,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船务公司支付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合计137983.36元。

  获悉此裁决后,船务公司非常不服,因为该公司为员工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事故发生后,徐某也获得了保险公司60000元的赔偿款,但仲裁裁决却未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赔偿款。于是,船务公司将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依法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的赔偿款。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关工伤待遇。原告船务公司为被告徐某投保的团体人身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其须依《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对原告船务公司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被告徐某取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6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很多用人单位误认为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一样的,都是对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出现工伤事故以后,可以分散其事故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其实不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且其受益人是员工而非用人单位。所以当员工遇到人身伤害时,商业保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