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签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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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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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二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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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4日讯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连日来不断接到求助,内容均为返聘人员因出现工伤而遭突然辞退难以维权。

  李师傅是本地人,去年退休后应聘到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干起了老本行——会计,因为待遇较为丰厚,李师傅并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李师傅兴冲冲赶到公司上班,却收到了老板的辞退通知。李师傅十分窝火,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公司拒绝。李师傅来到市法援中心求助,却得知公司不用支付他任何经济补偿金,因为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据法援工作者介绍,春节后是企业用工高峰期,不少企业认为,雇佣知识丰富、阅历深厚的退休职工,不但稳重可靠,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部分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乐意退而不休。但是,发生纠纷时,返聘人员维权没有依据。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针对越来越庞大的退休打工族,他们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退休再就业时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此外,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舒泉清 马剑)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